关于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的补充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5-03-06浏览次数:3007

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最新要求,凡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均应办理因公审批、持因公护照和签证方可出国(境)执行因公任务。

根据湖师院(201417号关于《湖州师范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(境)管理办法(暂行)》文件的规定,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出国(境)访学(含三个月及以上)、进修培训、考察访问、参加国际会议、合作研究等,且费用是从学校财务支出(包括教师自己主持的各个课题经费)的各种活动,均属因公出国(境)性质。

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必须遵守“一件一批”的原则,经湖州市财政局出国预算审批、湖州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通过后,方可出行。任何个人不得持因私护照或因私通行证出国(境)执行因公任务。

我校教职工原则上需提前三个月向相关学院或部门递交《湖州师

范学院因公出国(境)申请表》。中层干部出国(境),须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,由党委组织部审议,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;副教授以上教师出国(境),须经所在学院同意,由人事处审核批准;普通教师出国(境),须经所在学院批准,提供相关材料。所有出国报批文件由外事处负责撰写,所有出境报批文件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撰写。具体办理程序请参照外事处网站“外事手续”栏湖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审批流程

特此通知。

因公出国咨询电话:2321033老师

因公出境咨询电话:2322732老师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外事处、港澳台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3月4